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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上訴庭裁定 丁屋制度合憲】


「長洲覆核王」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,於 2015 年入稟高等 法院提司法覆核,聲稱丁屋政策違反基本法,要求廢除新 界原居民丁權。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於 2019 年裁定丁屋政 策中的「私人協約方式」及「換地方式」建屋的部份違反 基本法,但新界男性原居民在認可私人土地建屋的丁權則 受基本法保障,郭卓堅及呂智恆,特區政府,新界鄉議局 其後均提出上訴。上訴庭於 2021 年 1 月 13 日(周三)頒 發書面判詞,裁定丁屋制度均屬原居民傳統權益,私人協 約批地和換地均屬合法合憲,同樣受《基本法》保障。新 界鄉議局劉業強主席形容今次裁決是「全勝」,鄉議局對 裁決感到欣慰,希望政府盡快處理積壓的丁屋申請。


高等法院上訴庭於 2021 年 1 月 13 日(周三)頒發書面 判詞,認為原審法官未有恰當詮釋基本法相關條文,裁 定特區政府與鄉議局提出之上訴得直,裁定丁屋制度均 屬原居民傳統權益,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均屬合法合 憲,同樣受《基本法》保障,裁定丁屋政制所有環節均 合法合憲。發展局發表聲明,對政府對有關裁決,表示 歡迎。新界鄉議局對裁決感到欣慰。


【新界鄉議局喜迎「全勝」 】


劉業強主席形容今次裁決是全勝,裁決既確立了基本法 賦予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,亦有助增加本地房屋 供應,對社會有利,他希望政府盡快處理積壓的丁屋申 請。「目前特區政府積壓近萬宗申請未處理,鄉議局將 去信邀請政府有關部門舉行會議,商討加快處理有關申 請。過往特區攻府每年會批出逾千宗丁屋申請,丁屋建 築費低,建築期短,相信恢復審批丁屋申請,有助增加 本地房屋供應,對整體香港有利。」


劉業強主席相信原居民的丁屋權利與香港市民的住屋需 求沒有衝突,重申鄉議局對增加鄉村發展密度,多層丁 屋大廈等建議採取開放態度,認為都是解決香港房屋供 應不足的方法,希望特區政府以新思維處理。


丁屋政策源於上世紀 50、60 年代,當年因有大量內地居 民湧來香港生活,港英政府決定在新界制定發展藍圖。


【新界鄉民土地遭巧取豪奪 】


港英政府以巧取豪奪手法,賤價收購新界私人土地,賠 償過少,處理手法對新界原居民極不公平,及後經新界 鄉議局代原居民抗爭,為了緩和鄉民情緒,至 1972 年, 港英政府始允訂立(丁屋政策)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」, 協助原居村民改善居住環境,加強社區凝聚力。直至 1997 年回歸至今,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」仍一直沿用。


丁屋政策下,年滿 18 歲,父系源自 1898 年為新界認可 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,得以一生人一次向地政總署 申請,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上建造一幢不超過 3 層,並且不得高於約 8 米,有蓋面積則不得超過 700 平 方呎的小型屋宇自住。


現時興建丁屋有 3 個途徑,若村民擁有私人農地,可免 費申請建屋牌照在私人土地上興建小型房屋,毋須補地 價;亦可以折讓或免補價方式與政府換地;若沒有農地, 村民可要求政府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並給予地 價優惠建屋。如以免費申請建屋牌照及以換地方式興建 小型屋宇,一般受制於 5 年的轉讓限制,私人協約方式 建屋則受制於永久的轉讓限制。如若要在轉讓限制期內 轉讓業權,可向地政總署申請撤銷轉讓限制條款,並繳 付土地補價及行政費。


現時全港共有 642 條認可鄉村。政策實施以來,地政總 署只批出約 4 萬多宗小型屋宇申請。因為申請進度緩 慢,大批申請者途中身故,一生未能圓丁屋夢者比比皆 是。土地原本是新界原居民的,土地被搶,祖屋被掠, 如今反來竟說發丁牌批准男丁建屋是福利,是德政,真 是不公平到極點。


【斥政客藉「丁權」製造分化 】


新界鄉議局執行委員,大埔鄉事委員會林奕權主席對於 今次的裁決,在個人立場方面而言,感覺非常合理。「因 為新界小型屋宇建設發展,由 70 年代至今,所用的土 地大部份,都是原居居土地,查回歷史,大約 4 萬多宗, 新界有 600 多條鄉村。除開計,每條村大約 60 間,「小 型屋宇政策」於 1972 年實施,至今近半世紀,平均每 條鄉村一年才批出一間,數量非常少。證明鄉村用小型 屋宇政策所用之土地有限。很多人指小型屋宇政策浪費 土地,真箇如此,未來政府在港是否不應批出低密度住 宅?是否中密度住宅才不浪費土地?是否高密才不浪費 土地?」


林奕權主席質疑當中最重要一點。「為什麼在市區,有 交通配套的地方起低密度屋宇便可以?難道在既無機 建,又無道路的地方,適合起高中密度住宅嗎?為什麼 要針對新界人?為什麼新界人在無配套情況下起低密度 房屋又不可以?為什麼要扭曲和轉移大眾視線?有等政 客為了爭取政治籌碼與選票,在『丁權』政策上斷章取 義,大造文章,誤導香港市民,製造矛盾,以圖分化。」



新界鄉議局對裁決感到欣慰

劉業強主席希望政府盡快處理積壓的丁屋申請.


林奕權主席對於今次的裁決感覺非常合理


撰文/攝影:徐捷

部份圖片提供:新界鄉議局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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